【島國沙龍第11場】「沒有正義就沒有和平?」:戰爭犯罪追訴與烏俄戰爭的下一步
編按:
2022年4月17日下午,島國前進基金會在線上舉辦了島國沙龍第11場「沒有正義就沒有和平?」:戰爭犯罪追訴與烏俄戰爭的下一步,邀請在國防安全研究院擔任助理研究員的楊長蓉博士,以及島國前進基金會的董事宋承恩老師,為大家從「國際刑法」的視角,談烏俄戰爭中結束後,俄羅斯可能面對的戰爭罪問題。本次講座兼具時事廣度與歷史縱深,討論烏克蘭對抗俄羅斯的法律戰策略,以及國際刑事法院的發展過程,還有過去前南斯拉夫的種族滅絕事件與後續法律追訴。更重要的是,身處台灣的我們可以從烏俄戰爭中學到的,不僅是戰爭罪的追訴如何可能,也是在法律層面上對國防安全進行更多的思考。以下為當天的講座的文字整理,並加註講者提及之國際條約與國際組織的網站連結,供讀者進一步查閱。 (島國前進秘書處)
與談與主持:
楊長蓉|英國布魯內爾大學法學博士 (Brunel University London)、國防安全研究院助理研究員
宋承恩|島國前進基金會董事
主持人:陳惠敏|島國前進基金會執行長
楊長蓉(以下簡稱楊):如果有在關注烏俄戰爭的朋友,可能會注意到媒體和各國開始討論俄羅斯和普丁可能犯下的戰爭罪 (possible war crime) 。同時,也開始討論,戰爭罪要在哪個國際法院、刑事法院,或內國法院來處理會比較好。以往大家可能會認說國際法是弱法,沒有什麼用,不過因為烏俄戰爭的爆發,當然也希望戰爭要走向尾聲了,所以開始有關於國際法與戰爭罪的討論。我就讀博士的時候,在聯合國前南斯拉夫戰犯法庭(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,ICTY)(編按:以下行文皆以ICTY呈現)有實習工作半年,我的博士論文也是做相關的研究,所以會跟大家分享法律政策與實務的挑戰。我目前在國防安全研究院,它是國防部下面的財團法人,預算受國防部支持。
戰爭罪認定的部分,以國際刑事法院(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,ICC)(編按:以下行文皆以ICC呈現)的羅馬規約(Rome Statute)為主。在關於戰爭罪的部分,主要是在羅馬規約第八條的地方,指的是違反1949年的日內瓦四公約的行為。第八條真的非常的長,內容的部分,大家比較熟悉的,像故意殺害、強暴、酷刑等。像在俄羅斯軍隊所犯下的布查(Bucha)大屠殺,可以明顯看到相關行徑。
傳統國際法,可以分成jus ad bellum(發動武裝衝突理由正當性) 和jus in bello(戰爭手段正當性)。在合法使用武器、合法開戰的部分,聯合國安理會認定的話,就是「自我防衛」,可是我們看俄羅斯他們是沒有這個理由的。俄羅斯的辯解之詞可能都無法通過國際法的檢驗。不管開戰的理由是什麼,在進入武裝衝突,或戰爭狀態下都要符合相關戰爭法jus in bello(戰爭手段正當性)的規範,包括海牙公約、日內瓦公約,日內瓦公約裡面有非常詳細的規定。不過在違反日內瓦公約與戰爭罪的部分,還是有一個落差,不是說違反日內瓦公約的都構成戰爭罪,而是嚴重違反的部分。 另外,法律會分成承平時期和戰時狀態,承平時期是用的是一般的法律,例如內國法,還有國際人權法。如果是內國法或國際人權法,「殺人」這件事是不被允許的。但在戰爭狀態下,依國際人道法與戰爭法的規範,武裝衝突中的攻擊與殺害,說難聽一點地就是給你殺人的證照,有時候殺人行為就是合法的。不過,還是要符合國際人道法與日內瓦公約的「必要性原則」、「區分原則」,只能攻擊軍事目標、軍人,不能攻擊平民。攻擊平民、醫院、學校就會違反日內瓦公約。但要如何認定「軍事上的必要」,但是這在戰爭中事實上難以判斷。例如,第八條的A的第四款提到,無軍事上的必要,非法恣意的破壞與侵害財產。不過,如果有軍事目的,是可以做以上那些行為的。
這次烏克蘭的情況是,當烏克蘭的人民拿起武器,那他們是否可以變成被攻擊的目標?以日內瓦公約來看,當平民拿起武器,其實就會變可以被合法攻擊的目標,不過這還是取決於參與的程度。如果狀況不僅是平民受到俄國士兵攻擊時的自我防衛,而是全民都拿起武器要攻擊的話,就可能被認為是 illegal combatant(非法交戰人員),這涉及「區分原則」的問題。
要在哪裡處戰爭罪、人道罪與種族滅絕罪在實務上難以證明,可能處理的方式是交由國際法院處理。或者是,烏克蘭和其他國家以特別法庭來處理這些事情,這關乎如何與成立什麼樣的特別法庭的問題,還有成立特別法庭事實上耗時耗力。像是內國法院,德國、瑞典也有進行相關證據蒐集、對相關的人進行起訴。 戰爭罪是國際法的議題,但如果內國法的立法中,有普遍管轄權的話有可能進行烏俄戰爭的起訴。不過,像我國刑法沒有承認普遍管轄權,無法對烏俄戰爭進行起訴。比利時、德國、瑞典,他們都是有普遍管轄權。另外,是國際刑事法院(ICC)。國際刑事法院和國際法院不一樣,他不是聯合國下面的單位,它是經由羅馬規約所簽屬所成立的,它的成立也耗時很多年,也有各種繁瑣詳細的規範,關於刑事訴訟與證據,它裡面的規定也非常詳細。
刑法的架構是縱向的,而國際法的架構則是比較平行的,所以「國際刑法」在執行上有很多困難。例如,「強制力」的部分,國際刑事法院,光是要不要起訴就非常麻煩。常見的情況是,聯合國安理會決議要不要提起訴,或是會員國將這個案件交給檢察官。但是受限於政治因素,俄羅斯是安理會常任理事國,所以由安理會決議是否提交情勢到ICC訴訟是走不通的。但國際刑事法院還有第三條路,就是它們的檢察官自己開始調查。目前,ICC Office of the Prosecution 的首席檢察官指出他們已經著手調查。 這邊的調查主要還是戰爭罪、違反人類罪(crimes against humanity)等。有些人說要討論侵略罪。但由於ICC是條約、公約組成的機構,所以它的管轄權只到會員國,但俄羅斯它不是會員國或締約國,所以原則上是無法對俄羅斯進行調查與起訴。但今天發生的事情是在烏克蘭,之前克里米亞戰爭的時候,烏克蘭有向ICC說,它們願意接受ICC管轄,但不包含侵略罪的部分,只有戰爭罪與違反人類罪的部分。
第三個部分,我要講ICC的法庭實際執行的狀況如何呢?基於法治安定性、可預測性、明確性、罪刑法定原則,ICC的法規都會規定得很清楚。但因為涉及國際法,所以還有政策的考量。在實務上的操作,以及會碰到不少的困難。 另外,聯合國有兩個特別的刑事法庭。一個是ICTY,處理前南斯拉夫的戰爭。另一個是ICTR(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,盧安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),處理盧安達的事情。ICTY是第一個國際刑事法院,依據聯合國安理會的決議通過,在1993年成立。前南斯拉夫的戰爭的尾聲開始進行調查。ICTY在20年中起訴了161人,有90人被判刑與服刑。有19位因為證據不足而被釋放。主要處理四種罪刑。ICTY他們處理得比較聚焦,是南斯拉夫的問題,並有歐洲各國的支持。
與ICTY相比,ICC是個非常緩慢的法院,它在2005年之前就開始啟動了,但第一個判決是在 2012年,而且處理的是個非常小的人物,叫做Thomas Lubanga Dyilo,這個案子處理的是娃娃兵(Child Soldiers)的問題。ICC到現在處理的案件以情勢來分非常少,到現在已經處理的案子只有十件有判刑。ICC常被詬病的是效率不彰。 ICC調查的比較複雜,像之後的烏克蘭,還有之前的阿富汗、肯亞等。實務層面的挑戰,我之前在ICTY,是通常都找的到證人,像我們找到證人,都會和他順一下,他要講的東西了解一下。還是有一些證人不願意作證,因為怕家人的安危。像ICC的話,調查肯亞現任總統(Uhuru Kenyatta),即便總統已經被抓到,但他在肯亞依然有很多手下。很多案子無法成功起訴的原因,是因為沒有證人,在沒有證人的情況下,檢察官如果仍要起訴的話,他可能會遇到虛構或捏造的問題,還有證人可能會不敢說。總結而言,在進入法院前,不論是蒐集證據或證人都很困難。
ICC的另一個困境是,美國不是締約國,再加上美國極度保護自己的國家利益,所以ICC要調查美國在阿富汗進行的軍事行動時時,就遇到很多困難,比如說美國會撤銷調查人員的簽證。國際刑事調查很困難,刑事訴訟從證據蒐集、發逮捕令、到審判,這都會拖非常久。國際刑事法院非常耗時耗力。
ICC想處理的是比較大尾的人,例如普丁及其統治集團。而ICTY 則是由小咖著手,一路追訴到他上面的統治階層。如果學過刑法,就會知道刑法有分直接正犯、共同共犯、間接共犯等, ICTY 還有一個 joint criminal enterprise(JCE),想要打擊組織犯罪。不過被詬病為檢察官圖方便之舉,好像一次可以起訴所有人。ICC 就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,而定了很多其他的刑事案件處理的方式。
那接下來的時間,想聽承恩學長分享,以及觀眾討論,我的部分就先這樣這樣。
陳惠敏(以下簡稱陳):謝謝長蓉很清楚地介紹。承恩在活動前列了很多問題,有些問題很根本,例如怎麼追訴、要追訴到什麼程度?是不是只有贏的人可以搞這些?還有違反人道罪要到什麼程度才叫違反人道?那接下來就交給承恩,看看你有沒有什麼要補充的?
宋承恩(以下簡稱宋):國際刑法、國際法對閱聽大眾來說有些隔閡、新聞沒有問對人。但即使對我們學國際法的人來說,國際刑法也具有相當的專業性,在這方面楊長蓉博士是真正的專家。國際刑法對我們有什麼關聯。首先是題目,沒有正義就沒有和平,這件事是很真實的。現在烏克蘭首都基輔附近的布查,發現大血案,南部的馬立烏波(Mariupol),已經被佔領一個多月。平民沒有地方可以躲避、基本生活條件是匱乏的,俄軍對平民住居濫襲, 對社區進行砲擊轟炸。從現在的影像證據看來,很難說這沒有違反戰爭罪、反人道罪。雖來俄國說士兵混入醫院、平民社區,所以他們這麼做有正當性,但俄羅斯其實必須提出證據,俄軍這麼做不符區分原則。戰爭行為也必須符合還比例原則,即便在軍事目的上有必要攻擊這些平民社區,但是否有必要每一次都轟炸,就產生是否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。另一個,是傳媒上的假訊息的問題。我在讀書會上有一些朋友說,烏克蘭很賤很壞,士兵躲到平民社區,所以俄羅斯才會需要轟炸。我就說你這樣說,要提出證據。對方反問我,你怎麼知道他們沒有混進去?我就說,舉證的人必須提出證據,而不是是我必須證明他們沒有。我們在台灣,接觸的華(中)文媒體偷懶,把太多俄羅斯的東西放進來,導致台灣會出現這種輿論。
有沒有正義與和平是重要的。假設現在初步調查是有戰爭犯罪出現的,那現在戰事還沒有停止,兩方還在談判。戰爭的結束需要經過談判,兩方都要遵守一些行為守則,兩方是否遵守還牽涉到一些國際情勢。重要的是,「對於戰犯的追訴」對和平談判有什麼影響?這是立即會影響整個情勢的問題。我們今天談戰犯追訴,不僅是國際刑法的問題而已,還涉及它在和平談判中間的位置。我舉前南斯拉夫內戰的例子。解體前南斯拉夫是聯邦國,當前南斯拉夫各個邦國要尋求獨立時,當時就開始種族的區分,大家互相打來打去,互控戰爭犯罪。其中,被控犯下最大宗戰爭罪的,是塞爾維亞裔軍隊,特別是在波士米亞(Bosnian)境內進行的軍事行動。當時的和平談判還沒結束時,北約也有介入,戰爭的追訴已經開始,聯合國安理會通過具有拘束力的決議下,成立特別法庭追訴這些戰犯。當時的這些軍頭就以不被追訴作為放下武器的條件。這在當時掀起辯論,有些北約締約國就認為,和平是比戰爭罪的追訴重要的,應該用不追訴交換停火,讓軍頭願意談判。 反面的說法是,「沒有正義哪來和平」?認為要進行戰犯追訴才有長遠的和平。到底要追求什麼目標,這兩個選擇是非常難的。當時ICTY的首席檢察官Louise Arbour(路易絲‧阿爾布爾,2016年唐獎法治獎得獎人),趁波士米亞軍頭參加談判的時候,發動拘捕令,也說服北約使用武力,將這些軍頭逮捕到案。這引起軒然大波,很多西方國家的元首也批評她不識大體,認為好不容易要談停火,為什麼選這個時候談戰犯追訴,只會令戰爭無窮無盡的下去。
不過,不追訴戰犯要如何談和平?看看台灣的例子,我們在轉型正義中只有受害者,沒有加害者,沒辦法達到真正的和解。1945年,台澎地區還在做最後的領土決定,美國決議將台澎地區,交由中國的部隊在戰爭狀態下暫時佔領。在1945年之前就有戰爭法,那麼在這些條件下,228事件其實有可能不是中國國內的問題,228事件可能是違反人道罪。那依循這樣的思考,那促轉條例中的威權統治時期,它可能是戰爭時期,或領土移交還沒完全的時期,以違反國際人道法看待228事件或白色恐怖是一種可能。
我們現在看烏俄戰爭,我不知道俄羅斯會不會使出這樣的要求,如果要求停火,要求某些豁免條款。也就是說,現在講戰爭罪,關乎的是戰爭要不要停止,以及在什麼時候停止。國際法幫我們瞭解,其他國家怎怎麼看這樣的問題?它的用途不僅僅是今天烏克蘭到國際法院告了俄羅斯而已,我寫了一篇〈弄假成真的俄羅斯,欲拒還迎的國際法院〉。並不是國際法令頒布暫時命令後,戰爭就會停止;或是今天有戰爭犯罪,我們很快進行追訴,俄羅斯很害怕,然後戰爭就停止了,不是這些用處。而是怎麼透過國際法理解這些事情,國際法能提供我們一個必要的菱鏡、必要的眼鏡。
剛剛長蓉提到的內容,有兩個區分:俄羅斯發動戰爭是否合法?還有戰爭中間是否提供戰爭犯行的法律,這兩件事情都提供我們一個去看事情的菱鏡:第一件事情是,俄羅斯對烏克蘭發動的軍事行動是不是合法的?這必須從國際上使用武力的規範來看,除非是自我防衛,或進烏東地區去保護俄裔,或是烏克蘭是納粹,俄羅斯要為了國際社會去剷除納粹 ,或說烏克蘭不是一個國家,他是由很多領土拼裝而成的,俄羅斯要去光復失土。 不管是什麼理由,這些都是說法,都不符合合法性。保護國民,是可以作為正當化的論據, 現在講戰爭犯罪,也是講國際社會怎麼看這件事,我們今天講布查屠殺,不只要講戰爭很殘酷,而是要去談這些屠殺行為在戰爭上構成什麼,它可能會被怎麼樣追訴?可以追訴到什麼樣的程度?我覺得台灣對這些事情都沒有太多的公眾討論,其實非常可惜。當戰爭一開打,烏克蘭官方即呼籲人民盡量去蒐集俄羅斯的戰爭證據,就是注意到之後會有法律上的追訴,也在教國民什麼是戰爭犯罪。反觀今天台灣,我們國民對這件的認知少,政府也沒有呼籲,遇到這樣的事情可能不會這樣做。烏克蘭戰爭提供了我們檢討台灣國家安全,以及國家建構非常好的問題清單。烏克蘭為什麼是今天這個樣子,在戰爭中間它對國際社會的說服。我認為這是今天辦這場活動的最大目的,大家也才能瞭解,為什麼開戰之後西歐國家和媒體對俄羅斯是一面倒的撻伐,因為俄羅斯違反國際法。加拿大、日本、以色列的領袖都說這是戰爭犯罪,美國總統說他犯了種族滅絕,必須要有對於戰爭法的基本知識,我們才能瞭解他們為什麼這樣看。
戰爭犯罪長蓉講的很清楚,我再歸納一下,有四個範疇(1 )戰爭罪(war crimes ):在戰爭犯罪中間,軍事部隊的行為,所追訴的不是國家的犯罪,而是追訴實際上從事武裝衝突的人,及其指揮官的刑事責任。他們在戰爭中所做的事情,有沒有遵守基本原則,例如區分平民和戰士、對於戰俘是否有合理的對待,使用的武器是否為國際法允許的武器,有沒有使用非法的化學武器、生化武器,甚至核子武器
(2)違反人類罪(crimes against humanity):指的是系統性的犯行,是人類社會、人類文明所不能夠接受的,使人為奴也是一種,例如充為性奴的慰安婦。
(3)種族滅絕(genocide):必須要有明確的意圖,最典型的就是二戰前與期間納粹對猶太人所做的,以消滅這個種族為意圖,進行大規模的殺戮、大規模的虐待,或將兒童帶離開父母,使該種族的基因、文化無法延續下去。例如中國對新疆維吾爾族的大規模羈押、漢化教育,把兒童運到其他地方,就是被西方國家認為構成種族滅絕罪。俄羅斯今天的戰爭行為,除了殘暴外,也有處罰的意味。我在BBC中有個新聞看到,有個農婦的丈夫被殺,因為俄軍認為烏克蘭人是納粹。 這是非常可怕的,表示俄羅斯洗腦他們的士兵,還有俄羅斯在開戰前去否認烏克蘭是一個國家、是一個種族,否認他們和俄羅斯的差異。可以說,俄羅斯的開戰是為了消滅烏克蘭的認同(identity),消滅國家的構成要素。不過是否有消滅的意圖,這個意圖夠不夠清楚,其實難以去證明。俄羅斯在烏克蘭進行種族消滅可能只是政治上的語言,還不能夠在法庭上得到證明。
(4)侵略罪(crime of aggression):國際法的一位老師 Phillippe Sands,一位非常有訴訟經驗的英國大律師他寫了一本書,East West Street: On the Origins of "Genocide" and "Crimes Against Humanity",講國際人道法中間的種族滅絕罪的來源。他從歷史來談,從烏克蘭西部Lviv這個城市崛起的。這個當時有兩位國際法的老師在那邊讀書,其中一位後來移民英國,成為國際法大師 Lauterpacgt 勞特派特。在戰後他們合力創造出「種族滅絕」的概念,因為過去從來沒有出現像納粹這種行為。Phillippe Sands提醒大家,不要忘記有侵略罪這個範圍,因為,如果針對戰士,他在戰爭中間所做的戰爭行為進行追訴,往上追訴的程度,頂多到指揮官而已,違反人類罪也是有這個問題。 陷入在戰爭罪與反人類罪中間,你可能無法抓到真正的大魚,發動侵略罪是羅馬規約中所承認的範疇,發動不義的戰爭,3月16號國際法院發動暫行措施(provisional measures),那是有拘束力的,他要求雙方都停止加重衝突的行為,俄羅斯不停戰,是持續違反國際法,可能構成侵略罪。
剛剛補充的是「戰爭罪」的四個大的範圍,國際戰爭法到底是刑法還是國際法?我們鼓勵法律系的同學,如果你是讀刑 法的,其實應該注意國際刑法、國際人道法或戰爭法。國際刑事法庭中間的判例,我相信你們現在在學應該碰不到,不過它其實適用刑法,例如罪名怎麼訂,一開始花很多時間講構成要件, 行為概要的描述。 它是非常罪刑法定原則,非常法律的國際刑法是一個非常迷人的領域,混合刑法與國際法,是一個非常法律的法,又存在國際社群的關係中,有很多困難的地方。為何ICC成立之後只有十件的案子有被定罪,是因為它的法律要求非常細膩,又有諸多國際關係的考量。
另外就是對於蒐證的問題,特別是針對大規模的犯罪行為,證人非常難找。之前歐盟做了一件事情,歐盟所有的偵查機制會投入協助偵查,烏克蘭的國安局也有投入調查。蒐證的愈仔細,才有可能知道之後可以追訴的犯罪是什麼。除了大規模的蒐證,中間特別的犯罪,例如性侵害,性侵是戰爭犯罪,它在國際法庭上也可以被追訴,但它實際上是有蒐證上的困難。 國際上除了國家機制外,還有NGO去做DNA的鑑定。另外就是,蒐證時政治上的考慮,特別是追究到國家領袖,需要該國政府的配合,例如2002年,塞爾維亞政府將前總統交給海牙法庭去做審判,這就是非常政治的決定。
ICC曾經被批判,只對第三世界國家進行追訴,無法針對大國家。就管轄權來看,俄羅斯和美國淇時都沒有加入羅馬規約。2014年後,雖然烏克蘭加入羅馬規約,讓國際刑事法院對其境內的情勢有管轄權,從2014年以來,烏克蘭不斷的蒐證,顯示俄羅斯已經犯下戰爭罪, 發生在塞爾維亞的事情不是不可能發生在俄羅斯,如果普丁因為這場戰爭下台,而俄羅斯希望解決被制裁的問題,可能就會這麼做。 塞爾維亞前總統卡拉季奇(Radovan Karadžić)就如此,他被追訴還包含種族滅絕罪,他對波士米亞做的事是包含種族清洗等。
陳:長蓉說的「普遍管轄權」、「普遍管轄權」要怎麼認定、要怎麼界定,這包含行為者的哪些證據要如何被蒐集,要怎麼認定,這個認定本身就很困難,刑事案件的調查是很縝密的過程。我國刑法不承認普遍管轄權,比如說台灣在偵辦跨國的詐騙案件就很困難。我想問的問題是,我國的法律可能可以做什麼樣的修改,以應對這樣的情況?我的第二個問題是,承恩一直有個走在前面的看法,就是以「台灣地位未定論」看待228事件和白色恐怖,這個視角引發它們到底是內戰,還是國際法上的戰爭行為,在這樣的角度去思考,我們談轉型正義,或是怎麼追訴就會不一樣。第三個問題是,大家很快就要談和解、放下武器,但真相還沒釐清,當帳都還沒算清楚,要如何讓受害者就進行原諒,我認為這樣的和解模式是相當粗暴的。一個尖銳的針鋒相對過程是必要的。
楊:首先是管轄權的問題。國際法和跨國法律是不一樣的,俄烏衝突是國際法,詐欺犯引渡是跨國法。transnational 或 cross boader的,基本上還是屬於國內法案件,只是它有涉外的因素。當有涉及我國利益或當事人是我國國民,在處理境外犯罪案件時,刑法還是有政策上的考量,特別是訴訟 資源,境外犯罪之詐欺罪部分受限於我國現行刑法第7條的規定(「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,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,適用之。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,不在此限。」而詐欺罪依我國刑法第339條之規定,為5年以下之刑責)要解決這個問題,我認為可以比如說,提高詐欺罪的最輕本刑。 但我認為,我國的刑法是否需要承認普遍管轄權呢?我認為不需要,因為我國資源比較匱乏。我認為,我國跟中國可能會有衝突。要解釋的話,可能還是對於我國領土這個部分,對於中華民國領土是否需要有不同的解釋,我們在刑法上,我們講的是你有管轄權的範圍。第二個問題,中國如果攻擊台灣,國際刑法上的四個戰爭罪都有蠻明確的構成要件。如果只是兩國之間的小violence,那種就不算,我們講的是international的情況。 不過,日內瓦公約的附加要素有提到,非國際的武裝衝突(或內戰),其實還是可能構成戰爭罪。假設今天中國真的攻打台灣,而且被其他國家視為內戰的話,還是有可能適用non-international armed confict,也可以適用戰爭罪,像故意謀殺或虐待。另外,還有違反人類罪,它的要件是要大規模或系統性的。違反人類罪的認定,其實不限於說一定要兩個國家之間,所以這不會牽涉台灣國際地位的議題。雖然這樣講不太道德,我也不希望有戰爭發生,但假設今天真的有戰爭發生,中國真的攻擊台灣,其實這是一個檢視台灣國際地位,以及國際法適用性的機會。
補充之之前談的種族滅絕,它的構成要件包含特定的意圖,除了刑法講的主觀跟故意外,還要有包含dolus specialis,所以它的證明非常複雜。像之前講的性犯罪,icc 有一個被告叫Katanga。Katanga的手下要一個女生在桌上裸體跳舞,這可能會構成了戰爭罪中的強暴與性奴罪。雖然Katanga 在那個案件中,沒有因為這件事被定罪,雖然法院判決認定這部分的行為有構成犯罪。為什麼這對Katanga不成罪呢?因為這還要去證明Katanga責任的部分,在這部分他是以accessory(從犯)被起訴,但因為相關要件不是很容易證明。縱然這些小兵在戰爭中有犯下國際刑法所不容許的罪行,但是要是要追訴到指揮官或領導人,中間要證明的過程是比較複雜的。所以在證據的部分,需要搜集很多的證據,以證明其主觀或客觀的意圖。 還有像指揮官的責任,小兵犯的罪,你知悉的話就該調查與懲處,或是在事前就該想辦法防範,所以在這部分的適用都還蠻複雜的。
宋:首先是普遍管轄權的部分,台灣的刑法是有的,只是要看案件的類型。台灣刑法基本上是屬地管轄,就是發生在領土內的,當然歸我們管轄,包括外國人犯的罪。當時逃回英國的林克穎,他在台灣酒駕撞死了一個清潔工,雖然已經定讞,但他就用別人的護照偷渡出去,他是英國人但在台灣犯罪,他逃回蘇格蘭,台灣去要人回來,要執行這個刑法,這就是一個屬地管轄的例子。第二個是屬人管轄,例如江南案,就是兩個特務,在蔣經國時代默許之下,在美國殺了作家江南,後來就回來審判,台灣人在美國殺人就回來審判,就是屬人管轄。就是有時候會出現的爭議是,台灣司法機關的保守以及不知所措。以陳同家案為例,當香港人在台灣對於香港人所犯的罪,那是要歸誰來審判呢?香港說他不能審判,因為它的刑法都是屬地的。被害者家屬一直陳情,希望台灣政府來審判陳同家。台灣政府在這件事情上,是不想接受這個管轄權的事情,所以才會有雙方推來推去的事情。這個情形是,沒有人想判這個案子。
最後一個是,我舉皮諾契(Augusto José Ramón Pinochet Ugarte)的案子來說明,它是前智利的獨裁者,在他的統治下,有大規模的人被逮捕然後下落不明。當皮諾契去英國就醫,西班牙的檢察官對他發出逮捕令,透過司法互助,送到英國的檢察處,再送到西班牙進行審判。各為想想,為甚麼西班牙可以追訴這個案子?皮諾契將軍是當時智利的國家領袖,在智利境內進行刑求與逮捕,但是刑求凌虐在西班牙法律下構成犯罪,且西班牙的刑法具有普遍管轄權, 西班牙認為它對世界上任何一個地方的刑求都有管轄權,因此智利受害者的家屬跑去西班牙,希望西班牙法院對皮諾契進行追訴。英國最高法院經過兩三回合的辯論,最後是用英國的內政部長是用人道的理由,認為皮諾契身體很弱,無法引渡至西班牙,所以將他送回智利法院進行審判,這背後還是有一個協議,就是最後還是交由智利自己來審判。 台灣法院對這件事情非常保守, 假設今天一個俄羅斯富豪,被認為是普丁的共犯或貪腐罪,然後他跑來台灣,其他國家要求台灣將他逮捕,引渡至國外法院接受審判,這就是類似司法互助,不過我們的法院對此應當是相當保守。
1947年的228事件往往被視為一個國內事件,像黃丞儀說的,228事件就是「一個不義國家對人權的大規模侵害」,一些學者很早就用刑法的角度去看待這件事情,例如228事件構成殺人、逮捕、凌虐罪等等。但是有沒有可能用不同的眼鏡看待228事件?台澎領土在1945年、1947年的時候,到底是什麼樣的主權狀態?根據台派的觀點, 1945年時中國政府是代表盟軍佔領台灣,屬於戰時佔領的性質。至於台灣的領土地位,留待後續決定。而〈舊金山和約〉中,日本放棄台澎主權,並未言明移轉給誰,不必然屬於中國,在國際法上其實是有不同的眼鏡。至於蔣介石政權的性質,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,回復原本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權利,也就是說,回溯性地確認聯合國內的中國席位根本不屬於蔣介石政權。事實上從1949年,蔣介石政權其實就不是一個合法的中國政權。總結來看,可能不當然能說228是一個政權對自己人民做的事情,以這樣的觀點來看,228事件可以被解讀成一個軍隊對它佔領區的人民所做的事情,類似以色列在巴勒斯坦佔領區所做的事情。促轉條例在修訂時即認定台灣是中華民國的領土,不過國際法上看來並不必然是這樣。
陳:烏克蘭政府在開戰初期即呼籲人民蒐集證據,那我想請問的是,如果換成台灣發生戰爭,哪些證據是我們可以蒐集以便後續追訴的?我們報名的時候,有一個朋友問到,烏克蘭和台灣本質上差異甚大,但烏俄戰爭的啟發如何用在破解中國也會入侵台灣時的這種認知。我想這位朋友是想有個說法,以便在和朋友吵架時有個可以堵回去的東西。我們在宣傳這個活動時,有朋友就留言說,我們應該關心的是中國,烏俄戰爭和我們有什麼關係啊?不過剛剛的講座,已經讓我們知道台灣可以在烏俄戰爭中得到很多借鏡。台灣在介入這種國際局勢的角度,往往都是一種很慈善的角度,就是可能狂捐錢而已,往往沒有把自己放在這個局勢中思考。我覺得烏俄戰爭有很多的既視感在。
楊:剛剛那兩個問題我覺得都非常困難。雖然我們和俄烏兩國差非常多,但我們也許可以換一個角度去思考,中國看到烏俄戰爭的情況,會不會改變對台戰略?我之前被訓練成為辯護方,所以我都會去預想對方想要幹嘛,例如設想中國會想要幹嘛。像剛剛承恩學長提到,其實烏克蘭的表現可圈可點,不論是在國際刑事法院或國際法院上。在國際法院上,烏克蘭運用種族屠殺公約作為legal basis。烏克蘭在聯合國大會,以及歐洲理事會,他們其實都有提出相關的法律戰,俄羅斯在每次都戰敗。中國看到這些,會不會改變其在國際法上面的布局?像我在國防部下面的單位任職,常常要跟國防部長官開會,每次講國際法都很無力,不過講法條、案例對他們而言還是有說服力的。中國這幾年在國際法上面做了很多的準備,我想這次烏俄戰爭一定會令中國做更多的準備。中國基本上都會挺俄羅斯,不過中國並不會很直接的支持,但在戰略上的考量也不會不支持。中國會講一些並不那麼直接的理由,或採一些消極的作為(例如:不投票)。如果中國在法律上的布局,比我們早了不只一步,我們該怎麼看應該好好思考。另外一個是證據蒐集的問題,現在大家都有手機,要錄製影片應該蠻方便的。像我在ICTY的時候,我們是有很多的documents,文件基本上是比較保持齊全的狀態,我們一般平民的話比較無法這樣,但我覺得覺得和戰爭有關的話,都可以先保留起來。
宋:延續長蓉所講的蒐證的部分,在戰爭中,軍隊不能對平民有所傷害或是有任意的傷害。如果今天大家要蒐集數位影像,請幫忙隱藏自己軍隊的行蹤,這是在偵防上保護自己最基本的部分。另外,對設施的攻擊,我們可以想像,軍隊可能會對基礎設施,比如說加油站,對方一定會說,那是軍需的供應設施,各位可以留個影像紀錄(包含過去的影像),證明說那是生活上必須的,和軍事一點關係都沒有。什麼是軍事設施,什麼是軍事上有價值的設施,其實應該讓民眾知道,哪些設施在戰爭時期有可能會被攻擊。今天早上的新聞,俄羅斯雖然從基輔撤軍,不過為了報復軍艦被擊沉的事情,俄羅斯用飛彈炸基輔的儲油槽,理由是理由是認為其有軍事性。那個儲油槽周圍是有平民的,這些需要被記錄下來,以後在法庭上再去認定這是不是一個合法的攻擊。另外就是武器的使用,有傳聞說俄羅斯運用真空彈,事發當時有沒有留下紀錄,就會差蠻多的。像布查的情形就是,俄羅斯稱這是假新聞,但西方國家提供了衛星照片,證明在俄羅斯撤軍之前屍體即已倒在路邊,因此不可能是烏軍偽造,不是俄軍撤離之後被栽贓的。除了平民的證據蒐集外,整個西方聯合起來替烏克蘭提供情報的搜集。
大家不要排斥「今日烏克蘭,明日台灣」這個說法,這要看從哪個方面談,有人會說烏克蘭是主權國家,台灣的國家地位也不被國際承認,更沒有例如歐盟或北約在旁邊,今天俄羅斯都敢攻打烏克蘭了,那中國一定也會攻擊台灣。面對這種說法,我們可以說兩地的國際情勢有很多的不同,戰略情況不同無法類比。但是,烏克蘭基今天發生的事情,有太多太多是我們必須嚴肅地去了解,特別是美國、歐洲這些西方國家,面對武力攻擊的態度與政策會不會轉變。所以北約、全球公民團體,對俄羅斯入侵的這種災難,連德國這種能源供給極度依賴俄羅斯的國家的態度都在轉變。美國雖沒有派兵至烏克蘭作戰,但它有提供情報,和武器支援。這些國際、公民社會,去做烏克蘭自願軍或傭兵,這些難道不是我們需要理解的嗎?理解這些,然後我們去分析,因為這些同樣有可能發生在我們身上。我們需要密切關切這些國際情勢的變化,因為它有可能在我們的區域,也可能發生在南海、日本。 另一點是,烏克蘭這個國家的韌性,你可以看到它怎麼做外交的遊說,澤倫斯基怎麼到各個國家的議會去演講,他背後的人怎麼去擬出這個文稿。如果看國外的新聞,可以看到烏克蘭各地的市長接受直播的訪問,他如何用英文告訴國際媒體,他們那邊的情況是怎樣。 烏克蘭這個國家,從一開始就不投降,如何運用國際媒體,如何告訴國際社會俄軍在烏克蘭做了哪些行為,哪些地方被攻擊,如何在布查大屠殺之後還是不投降。你想想今天如果在台灣,如果死了這麼多人,一開戰的話大家大概會說我們要投降了。現在就有一堆人說,不要像烏克蘭那樣,美國會用台灣拖垮中國,所以大家就是要和平,這種和平是叫你不抵抗,不抵抗是叫你投降的和平,這和烏克蘭的做法是不一樣的。即便布查慘案死了這麼多人,為什麼澤倫斯基會說,請大家給我們武器,我們會在烏東繼續抵抗,在馬立烏波繼續抵抗。這個國家為什麼是這樣,難道你不需要了解嗎?這個國家在1991年脫離蘇聯後,進行後威權時代的民主轉型,歷經經濟改革、反貪腐,和台灣有太多相像的地方。以及,烏克蘭在各個層面,從糧食安全、能源安全、民心、抵抗意志、國防安全,全民國防、志願軍等,一個國家的整體戰爭,不是只有戰場上,還有國家整體和外交情勢,這些我們都應該一個一個分析,去檢視台灣到底有多強韌?我們每天說自己是民主國家,但我們是一個強韌的國家嗎?這些都和台灣無關嗎?用台灣的觀點來研究烏克蘭情勢來研究我們自己有哪些弱點,這是應該的事情,不需要去害怕,也是我們今天的講座很大的目的。
陳:謝謝承恩的補充。看來台灣不論在知識上的武裝,或是人民意識上的武裝仍有許多需要努力的地方。我們必須自己先做了許多,才會有國際上的聲援。投降不是和平的辦法,我們自己必須有很多準備,但這些事情在台灣的討論是比較少一點。我們對戰爭的想像好像只有武裝衝突,可是這其實並不必然。我認為長蓉的單位是非常重要的,台灣以往在戰略的思考是比較少一點,現在有這個智庫,可以用各個角度想事情是非常好的,也希望可以對台灣的國防發展帶來好的影響。烏俄戰爭絕對不是他國事務,我們可以從中學到非常多。除了當兵以外,還有很多事情是可以做的。我舉一個可能不太恰當的例子,318事件發生時,參與者採取很多的方式去和國際溝通,也因此讓這個事情得到了某種可能性,也擋下了中國對我們的近逼。我們需要的是在知識上做武裝,還有國民的自我意識也需要再武裝。
感謝各位的閱讀,島國前進基金會也會再推出與戰爭法相關的podcast節目,歡迎有興趣的朋友再持續關注。